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岑巩县。 被执行人:姜仕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关岭县村民,现住贵州省剑河县。 被执行人:吴妮英,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远明与被执行人姜仕学、吴妮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黔2629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姜仕学、吴妮英应偿还申请人吴远明借款本金及利息(止于2021年8月28日)100044元,但姜仕学、吴妮英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2021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吴远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姜仕学、吴妮英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措施: 一、2021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100044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94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 二、2021年2月7日、7月29日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和车辆登记等情况,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姜仕学、吴妮英仅的银行和互联网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无证券、工商、车辆登记。 三、2021年8月3日,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姜仕学、吴妮英尚欠申请执行人吴远明借款本金及利息(止于2020年8月28日)100044元,被执行人姜仕学、吴妮英于2021年8月底偿还35000元,剩余案款65044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付清。如被申请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申请人有权利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失信、限消、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的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本案可以以长期履行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2629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万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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