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建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吕昌模、陈雨佳,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龙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杜建秋诉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建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雨佳,被告陈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建秋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80881.64元(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参照2020年2月2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自2019年6月1日暂计至起诉之日,直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截止2021年3月1日,被告应付借款本息合计380881.6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利息计算方式变更为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2020年8月20日,按LPR4倍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30日,被告以设立公司名义邀请原告入伙投资30万元,原告于协议签订后依约向被告转款30万元的投资款。后经双方协商合伙关系解除,投资款转为借款(于2019年3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今借到杜建秋(原告)人民币30万元整(¥300000)还款日期2019年5月31日,借款人陈刚”)。2018年7月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每月支付宝利息由陈刚承担,如未能及时还款,将按10万元赔偿,每月还款16975.95元三个月内还清”,2018年8月1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向原告借款总金额达40万元。被告陆续已经向原告偿还部分借款,经原告核对,被告尚欠原告3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如前所请,望贵院依法支持为盼!

被告辩称

被告陈刚辩称:款项是投资款,有投资协议,共同经营项目,后项目亏损200多万元,原告应承担相应的亏损金额。2018年7月6日和8月15日的两笔5万元公司已经偿还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投资合作协议》,载明:“合作人:陈刚(以下简称甲方)合作人:杜建秋(以下简称乙方)甲方现与创意快装*全屋定制合作经营中国创意工厂美屋定估制品牌项日,诊项目预期拟投资人民币贰佰万元(¥2.000.000)万元,甲方占51%股份,(该项目运行平台公司为:贵州大禹乾昇贸易有限公司)。现乙方自愿对该项目进行投资,现甲乙双方经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一、乙方自愿投资叁拾万元整(¥300.000)万元(以每股贰万元计算共计十五股)与甲方共同经营甲方所占该项目的51%的份额,乙方投资实际到账后即甲方占51%份额的70.5%,乙方占51%份额的29.5%。二、乙方的投资行为仅和甲方产生合作关系,与甲方的原合作方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当将投资款叁拾万元(¥300.000)万元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四、收益分配和亏损的承担:(1)项目运行平台公司进行收益分配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按照本协议所约定的份额对收益进行分配。(2)项目运行平台公司发生亏损时,鉴于乙方不实际参加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甲方不要求乙方承担亏损,亏损由甲方承担。(3)如项目公司盈亏持平时乙方不得要求投资回报。五、甲方对乙方负有诚实告知义务,对平台公司的经营状况有义务如实告知乙方,但乙方无权对平台公司的正常经营进行干预。六、本协议期限为5年,从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协议到期后十五日内甲方应当将投资款全额返还乙方。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八、本协议乙方投资款到账之日起生效。甲方:陈刚乙方:杜建秋2017年11月30日”。该协议下方签署有“本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作废”,原告表示该条系签合同当日签署,当日,就将投资款转为了借款。而被告认为系2019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时签署。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20万元,2017年12月29日转账7万元,并表示剩余3万元,系现金给付。被告对转账的27万元无异议,但表示未收到现金3万元。审理中,原告主张在2019年被告同意原告退伙,并承诺退还原告合伙款,于2019年3月27日被告陈刚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杜建秋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还款日期2019年5月31日借款人:陈刚2019.3.27”。被告认为,原告实际参与了合伙经营,应当承担合伙项目的亏损,并提交财务报销凭证,拟证明原告参与了项目的经营。

另查明:2018年7月6日被告陈刚出具《借条》原件一份,载明:“今借到杜建秋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每月支付宝利息由陈刚承担,如因未能及时还款,造成信誉问题将10万元赔偿,每月还款16975.95元三个月还清本息。借款人:陈刚2018.7.6”。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万元。另外原告提交汇款明细,证明其于2018年8月15日又向被告转款5万元,也系被告向原告的借款。

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向其还款10万元,被告对还款10万元没有异议,但其认为未还的30万元应是投资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附卷佐证,对本案事实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的借款有三笔,双方对2018年7月6日、8月15日的借款均无异议,且双方均认可该二笔款项已还清,本院从其双方意见。对双方争议的2017年11月30日基于《投资合作协议》支付的款项,从该协议来看,原告不承担亏损,且在合作期满后被告应当将投资款全额返还原告,故该协议不符合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伙特征,双方实质上为借贷关系,且在2019年3月27日被告再一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也将该款项确认为借款,故被告应当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至于被告辩称未收到原告现金给付的3万元,因其在2019年3月出具的借条中也明确金额为30万元,故本院确认本金为30万元,因借条未约定利息,被告应当从逾期还款之日起(2019年6月1日)按年息6%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0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息3.85%)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1被告陈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建秋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6%,从2019年6月1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息3.85%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杜建秋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45元,被告负担27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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