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美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山西省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21211***********。 被执行人:张宏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阳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现住山西省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21211***********。 被执行人:刘秀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山西省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02211***********。系张宏云之妻。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高县人民法院(2019)晋022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宏云、刘秀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宏云、刘秀清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宏云在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阳高县管理部个人账号:1502060********上有公积金640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张宏云在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阳高县管理部个人账号:1502060********上的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建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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