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斯家(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公民身份号码530××××××××××××*。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燕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公民身份号码131××××××××××××*。 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嘉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贯中,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志红等二十四户业主(具体被上诉人身份信息、一审案号详见附表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城,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余和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310××××××××××××*。 原审被告:上海途逸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201-203室。 法定代表人:罗某1。 原审被告:斯维登置业顾问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途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1。 原审被告:途逸(深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委会东山海地段虹海湾4栋19层08号房。 负责人:王柱颜。 原审被告:途逸(深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宝运达物流中心信息大厦1612。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审被告:上海寓享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苗某1。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斯家(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张某1、刘燕宁因与被上诉人尹志红等二十四户业主、原审被告余和平、上海途逸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斯维登置业顾问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途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途逸(深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途逸(深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寓享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等二十四宗案件争议,不服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具体被上诉人身份信息、一审案号详见附表1。)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斯家(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张某1、刘燕宁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称因上诉人对上述二十四宗案件接受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斯家(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张某1、刘燕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斯家(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张某1、刘燕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斯家(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张某1、刘燕宁负担,其余275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斯家(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张某1、刘燕宁。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沈 巍 审判员 邹 戈 审判员 张佳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润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