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解放南路支行。
负责人:周伟华,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徐玉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执行人邬君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执行人湘潭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
法定代表人胡智,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302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解放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徐玉玲、邬君杰、湘潭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徐玉玲、邬君杰、湘潭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解放南路支行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10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徐玉玲、邬君杰、湘潭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传票,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2021年6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2020年10月16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房产,除本次需拍卖财产外结果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3月4日本院在淘宝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徐玉玲、邬君杰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按照2947926.1元为保留底价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并流拍,2021年4月1日上述房屋以2358341元为保留底价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并流拍,2021年6月23日对上述房屋以2358341元为保留底价进行公开变卖并流拍。
2021年6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徐玉玲、邬君杰、湘潭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通过见面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3073890.63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款项为0元,尚未执行标的为3073890.63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