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商纪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林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审理经过
原告商纪海与被告林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纪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国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9年被告承包扶余市幸福里小区建筑工程及鼎浩小区建设工程,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力工工作,经过结算被告总计尚欠原告工资款人民币5535元未能给付,被告于2020年5月12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经原告数次找被告催要未果,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5535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原告为被告建设工程施工提供劳务,经双方结算,劳务费计人民币8535元,并由被告于2020年5月12日给原告出具签名欠条一枚。后被告先后给付原告人民币2000元、3000元,尚余劳务费3535元未给付。 上述事实,原告起诉及庭审陈述、欠据一枚在卷为凭,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商纪海为被告林国平建设工程施工提供劳务,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有效成立,被告应当及时承担给付劳务费用义务。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林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商纪海劳务费人民币35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林国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洪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香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