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旭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王传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旭光与王传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传澍名下车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传澍名下车牌号为京N×××××奥迪牌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跃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