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运昌,男,****年**月**日出生,瑶族,居民,住广西永福县。
被告:石新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
审理经过
原告彭运昌与被告石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2021年5月24日,原告彭运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运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