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耿某,男,汉族,住平阴县榆山街道文鼎嘉园
被告:白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孝直镇
审理经过
原告耿某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耿某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申请费62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