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延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高青县,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新起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龙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男,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王延坤与被告济南新起点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起点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延坤、被告新起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延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王延坤与新起点公司签订的《货车挂靠合同》;2.新起点公司配合对王延坤所有的鲁AL63xx车辆办理银行解押及车辆过户手续;3.新起点公司赔偿王延坤未能及时办理鲁AL63xx车辆保险的停运损失20000元(自2020年9月14日起,暂计一个月计算);4.新起点公司返还购买车辆保险费用10943.15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新起点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王延坤变更上述第4项诉讼请求为:新起点公司返还购买车辆保险费用3000元。事实和理由:王延坤与新起点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签订《货车挂靠合同》,挂靠经营期限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20日止,双方约定,王延坤所有车俩鲁AL63xx保险“可自己买”,案涉车辆保险于2020年9月14日到期,新起点公司却强制要求王延坤必须从其公司处购买车辆保险,该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王延坤要求解除案涉《货车挂靠合同》。王延坤已于2020年8月11日将该车辆贷款全部还清,该车辆己具备解押及过户的条件,王延坤通知新起点公司配合其进行解押及过户,新起点公司却以2018年、2019年没有通过其购买保险为由拒不配合。2020年9月14日,王延坤因该车保险即将到期,将12000元转账新起点公司的股东兼监事李璐,新起点公司花费2415元投保交强险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花费10943.15元投保商业险于中创诺驰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新起点公司给该车投保的“商业险”并非有保险资质的公司,并不能起到对该车辆的保险作用,新起点公司应当返还王延坤所支付的商业保险部分。案涉车辆属于营运车辆,该车辆无法购买保险营运,必然会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 新起点公司辩称,1.王延坤所述与事实不符,按照合同约定,不允许王延坤自行购买保险,必须由答辩人投保购买保险,且由王延坤负担费用。双方约定,因未收取任何挂靠费用,故保险必须由新起点公司经手购买,这也是车辆挂靠行业的市场规则和习惯。王延坤在起诉时已经确认,2018年、2019年为自己购买保险,王延坤违反了合同义务,故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办理银行解押及过户手续。2.王延坤要求停运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新起点公司不认可该损失的存在,也不认可损失的计算方式,不同意承担。自2017年10月挂靠至现在,王延坤一直占有、使用、支配车辆,该车辆未曾出现法律规定的不能上路的情况,不存在停运损失。即使王延坤未能营运上路,是其自己对车辆的自由支配,与新起点公司无关。3.新起点公司要求返还保险费用不予认可。经王延坤要求,并与新起点公司协商,保险费用及代办手续费用共计12000元,多了不退,少了再补,新起点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100万,该费用双方已经没有什么争议,王延坤交付了该款项,意味着对此没有任何异议。且费用已经缴纳给相应的承保机构,王延坤要求退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王延坤提到的中创诺驰(山东)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是新起点公司根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推荐而选择的具备保险功能的承保机构,其承保的业务和商业险几乎没有区别,保险功能与保险公司一致,且该保险业务也是国家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文件中,国务院倡导和推崇的一种保险形式。购买了该种形式的保险,完全具有保险功能,涉案车辆具有上路营运条件。同时,新起点公司还为涉案车辆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商业险。4.王延坤从新起点公司处借款5000元,王延坤应返还,若法院未处理,新起点公司保留诉讼权利。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20日,王延坤(乙方)与新起点公司(甲方)签订《货车挂靠合同》,约定:乙方自愿将全资自购车型大运牌,车号鲁AL63xx,发动机号BC0511xxxx,车架号:LG6ED5xxxxY207875的货车挂靠甲方经营。乙方自有货车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车牌号:鲁AL63xx,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仍属乙方。乙方车辆挂靠经营期限: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20止。乙方在挂靠期间每月应向甲方交纳挂靠管理费0元,全年共计0元。必须购买的保险: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乙方必须购买、投保金额最低为100万元;乙方必须在第二年第三者责任保险到期一个月前、由甲方指定保险公司为乙方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用由乙方自理,如不缴纳,甲方有权不出具年检手续或终止本合同。乙方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保险,必须由甲方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挂靠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并且交清挂靠期间的全部费用,则乙方将牌证退还甲方,并将其挂靠的车辆转户,转户费由乙方自理,甲方则退还牌、证押金,双方终止本合同。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合同乙方签字处备注了“保险也可自己买”。庭审中,王延坤自认系其自己书写的,主张经过双方协商同意。经质证,新起点公司对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备注的“保险也可自己买”不予认可,新起点公司提交《货车挂靠合同》1份,内容同王延坤提交的合同约定内容一致,但没有备注“保险也可自己买”。

鲁AL63xx车辆系王延坤购买,王延坤支付了首付款,王延坤主张已偿还完购车车辆的分期款项。王延坤提交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清偿证明暨所有权移转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新起点公司于2017年9月8日与本公司签订商用车融资租赁合同,已交清全部租金及期满购买金,声明合同项下所有租赁物所有权自即日起转移与新起点公司所有。经质证,新起点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案涉车辆于2017年10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2018年、2019年鲁AL63xx车辆保险系王延坤自己购买。2020年9月14日,王延坤向李璐转账支付12000元。2020年9月14日,新起点公司为案涉车辆购买了中创诺驰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互助统筹,并购买强制保险1份,保险费2655.84元。庭审中,王延坤对该统筹不予认可,主张不是正规保险。2020年9月27日,新起点公司又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1份,保险费合计5962.56元。王延坤主张新起点公司应退回剩余费用3000元。

王延坤主张,因新起点公司购买的统筹不符合规定,导致2020年9月14日至9月29日期间没有营业,应赔偿停运损失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延坤与新起点公司签订的《货车挂靠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王延坤主张双方约定“保险也可自己买”,新起点公司不予认可,本院认为,王延坤自认“保险也可自己买”系其自己写的,其主张与新起点公司协商同意,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新起点公司提交内容相同的《货车挂靠合同》,并未备注该内容,对王延坤的该主张不予认定。王延坤主张解除《货车挂靠合同》,新起点公司不同意解除,本院认为,案涉《货车挂靠合同》约定的挂靠经营期限为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20日,挂靠期限已经届满。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挂靠期间王延坤需通过新起点公司办理保险手续,费用由王延坤承担,否则新起点公司有权不出具年检手续或终止本合同,2018年、2019年的保险系王延坤自己购买,新起点公司并未主张终止合同,且双方协商2020年的保险由新起点公司购买,王延坤亦向新起点公司支付了12000元费用,应视为双方达成了新的合意,现新起点公司以王延坤未通过其购买保险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没有依据。王延坤主张解除《货车挂靠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王延坤已举证证明还清了相关款项,合同解除后,新起点公司应配合王延坤办理鲁AL63xx车辆解押及车辆过户手续,王延坤该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王延坤主张返还保险费3000元,本院认为,王延坤与新起点公司约定交纳12000元,新起点公司亦购买了相关保险,在王延坤未举证证明保险费据实结算的情况下,王延坤主张返还剩余费用,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其主张的停运损失20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新起点公司辩称的王延坤借款5000的主张,因与本案不系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原告王延坤与被告济南新起点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货车挂靠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济南新起点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王延坤办理鲁AL63xx车辆解除抵押权登记手续;

三、被告济南新起点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王延坤办理鲁AL63xx车辆机动车所有人注册登记变更手续(由被告济南新起点运输有限公司变更至原告王延坤名下);

四、驳回原告王延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7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秋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家馨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