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迟巨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密山市。 被告:李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密山市。 被告:密山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 法定代表人:张银绪,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迟巨光与被告李学军、密山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迟巨光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迟巨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东辉 审判员 张 玮 审判员 宋亚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