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人民大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岳宗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广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范县新区。
被执行人:白海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
被执行人:白启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
被执行人:郭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
被执行人:董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
审理经过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海伟、白启军、郭英、董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926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白海伟、白启军、郭英、董云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4月22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道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其可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有执行到位金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白海伟、白启军、郭英、董云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