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凌源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凌源市红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久君。 被执行人陈宝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恒福家园C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凌源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宝生罚金一案,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辽138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罚金9065.00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长 李莉华 执行员 修颖志 执行员 张宏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