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连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身份证号码:441××××××××××××*。
委托代理人王汉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机关四区*号,身份证号码:442××××××××××××*。系原告父亲。
被告谢友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身份证号码:442××××××××××××*。
委托代理人袁远峰,系广东思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曼诉被告谢友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连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