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办事处山禾源商都还迁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096458277T。
法定代表人:胡凌清,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寿忠,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琴,贵州丰宸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敏,女,****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原告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4元,减半收取计2587元,由原告织金县山禾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