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摆护云,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雄伟,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摆护云与马雄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24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8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227.00元,己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8,22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2021年7月9日、2021年7月29日、2021年9月23日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个,冻结金额0元,冻结网络资金账户2个,冻结金额16.25元。冻结金额较小不足抵偿本案案款未扣划。被执行人在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车辆无登记信息;    

二、2021年7月9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动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21年8月4日委托被执行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其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名下该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被执行人马雄伟做为被执行人关联案件3件,均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    

五、2021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马雄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财产查控和执行情况已向申请人反馈,并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分失信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