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小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告:张世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兵诉被告张世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郭小兵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郭小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 婷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五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