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小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告:张世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兵诉被告张世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郭小兵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郭小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 婷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五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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