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奕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鹏,勇,汉族,1987年8月15臼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奕滔因与被上诉人林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21)粤1322民初3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奕滔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错误,本案中并没有任何的工程施工合同,仅仅凭借欠条就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本没有审查清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为汕头市潮南区,即本案应当由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定错误,依法应当进行纠正,故特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上诉请求: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322民初353号民事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提供了承诺书、欠条、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广东省博罗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瑞南 审 判 员 王 丹 审 判 员 许海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杰 书 记 员 韦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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