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执行人:绥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绥阳县洋川镇红旗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谢强,该社主任。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绥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323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绥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未按照以上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950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21年1月7日将借款本金19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2350.00元以及部分利息27650.00元执行到位,尚有部分利息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绥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