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桂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陈东旭,男,****年**月**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陈晓娜,女,****年**月**日出生,住登封市。

审理经过

李桂芳与陈东旭、陈晓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5民初4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东旭、陈晓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陈东旭所有的位于登封市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登001267)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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