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昆玉大道南侧、思贤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宣,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比布拉·沙依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皮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皮山农场,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皮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金云山,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遥,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艾比布拉·沙依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皮山农场(以下简称皮山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301民初9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开元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301民初91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中1256方外运土方,第二被上诉人没有计算在上诉人与第二被上诉人工程结算审查书中,因此第二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工程款中也没有该笔工程款,而上诉人给第二被上诉人出具的《债权债务解除证明》载明涉案项目皮山农场与开元公司已结清该款项,不包括该笔款项。该笔工程款应当由第二被上诉人承担。因此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支付该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二、针对涉案工程是不需要外运土方,在上诉人与第二被上诉人的《工程结算审查书》中增项签证里没有这一工程量,对于其自己所称外运1256立方土,是自己所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第一被上诉人有1256方外运土没有事实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依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皮山农场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开元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艾比布拉·沙依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30185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建了皮山农场八连中心连队清真寺附属用房。工程完工后,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130185元。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讨,但被告推诿不付。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艾比布拉·沙依提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皮山农场八连中心连队清真寺项目的工程款。依据开元公司与皮山农场的结算报告,合同内工程款40399元、签证单增加部分的工程款12352.89元,合计52751.89元开元公司未向原告支付。对此开元公司认可并同意支付。审理过程中,开元公司对以上款项已经支付完毕,艾比布拉·沙依提在收款后未减少诉讼请求的金额。同时认为皮山农场与开元公司的结算报告中,遗漏了其施工的外运土方项目,被告应当支付土方项目的工程款。经一审法院审查,皮山农场与开元公司的工程结算审查书中,未结算艾比布拉·沙依提施工的1256方外运土方。由于土方项目没有造价,为确定土方项目的工程款数额,一审法院依艾比布拉·沙依提的申请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外运土方价格为25494.35元。艾比布拉·沙依提为此支付鉴定费5000元。

另查明,开元公司向皮山农场出具了债权债务解除证明,载明涉案项目皮山农场与开元公司已经清账,不存在欠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艾比布拉·沙依提无施工资质,所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艾比布拉·沙依提有权向开元公司主张工程款。现已查明,欠付工程款仅为外运土方项目的25494.35元,开元公司应对此承担付款责任。皮山农场作为涉案项目的发包方,依法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但开元公司向皮山农场出具了涉案项目债权债务解除证明,证明在现阶段,皮山农场对涉案项目,不存在欠付工程款,故皮山农场不承担付款责任。开元公司与皮山农场之间是否还需要结算土方项目,属于开元公司与皮山农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不剥夺开元公司与皮山农场结算的权利,不影响结算结果,是否应当另行结算,由开元公司与皮山农场另行处理或开元公司另案主张。一审法院对此不做处理。

艾比布拉·沙依提未在庭审中减少诉讼请求的金额,对于开元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一审法院予以认定,艾比布拉·沙依提主张超出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开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艾比布拉·沙依提工程款25494.35元;二、驳回艾比布拉·沙依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开元公司中标涉案工程后,将部分工程交由艾比布拉·沙依提施工,并向其支付了相应工程款,艾比布拉·沙依提完成的外运土方工程属于增加项目,并进行了签证,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开元公司作为承包方,应对该增项工程承担付款的主体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外运土方工程款是否应由皮山农场直接承担。皮山农场与开元公司达成的《工程结算审查书》中没有包括该增项工程,开元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就按照该结算价以及最终履行情况向皮山农场出具了债权债务已经结清的证明。在艾比布拉·沙依提与皮山农场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开元公司上诉请求该笔工程款用直接由皮山农场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开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3.70元,由上诉人和田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防  震

审 判 员  热依汗古丽·阿布都热西提

审 判 员  周  远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排如合·巴热提尼亚孜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