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宇,江苏必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芳敏,江苏必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通普菲特化纤加捻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曹埠镇冯桥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谢文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明,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霞,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普菲特化纤加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20)苏0623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20)苏0623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21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