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刘金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兴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安石广场A座6楼。
法定代表人肖旺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祥军,湖南良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润琪,湖南良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清泉街交叉处2幢2楼103、104号。
法定代表人言萍。
被执行人湖南华鑫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新坪路以南太和路以西0001幢。
法定代表人言萍。
被执行人言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王惠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王宏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刘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兴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兴娄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光能公司)、湖南华鑫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鑫公司)、言萍、王惠民、王宏杨、刘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金龙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刘金龙称,其系华鑫公司的出纳,因公司一直处于停顿故下岗在家,公司的POS机放在异议人家里。因急用钱,于2021年1月7日用异议人的信用卡通过华鑫公司POS机刷了13,969元到华鑫公司银行账户。同年3月12日,因异议人准备去医院看病需筹集资金,又误刷了15,100元至该POS机上。因华鑫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娄星区人民法院冻结,请求解冻异议人误刷至该银行账户的两笔款项合计29,069元。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兴娄公司答辩称,华鑫公司账户为一般账户,账户资金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账户再华鑫公司名下,账户内资金即为其所有。异议人身为华鑫公司出纳,为从事财务工作的专门人员,且POS机大额刷卡流程亦需经过多次确认,其称第二笔是误刷不合常理。异议人无法证明两笔款项为其利用华鑫公司POS机套现,且POS机套现是违法行为,其行为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其对华鑫公司也只有一般债权,无法阻却执行,劣后于申请人的债权。综上,请求驳回其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兴娄公司与被执行人光能公司、华鑫公司、言萍、王惠民、王宏杨、刘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湘1302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等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兴娄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华鑫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银行凭证》一份;《短信截图》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的权属,应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案中,案涉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系被执行人华鑫公司所设立,根据法律规定,该账户内的资金属于被执行人华鑫公司所有,本院对其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排除对涉案标的物的执行。因此,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刘金龙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