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刘俞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丁琼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俞颍为与被告丁琼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决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俞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琼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5日,被告丁琼琳向原告刘俞颍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2021年6月15日。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丁琼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刘俞颍人民币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丁琼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