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河县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长安街**楼****。
法定代表人:王凯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君,男,****年**月**日出生,系泰合物业工作人员。住通河县。
被告:毛振友,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通河县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振友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因被告毛振友已履行全部案涉给付义务,原告通河县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通河县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河县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通河县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