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土登,男,藏族,**藏昌都市卡若区人,经商,现住**藏昌都市卡若区,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旭,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吉红,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一般授权。 被告:姜新妮,女,汉,湖**省邵**县人,,经,现住湖**省邵**县县,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土登与被告姜新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土登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土登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土登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1元,减半收取计2270.5元,由原告土登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巴桑拉姆 审判员 丁 艳 灵 审判员 向巴曲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扎西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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