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被告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应校军,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俞海涛,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选。
委托代理人陈启勇,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审理经过 原告邵建国诉被告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经传票传唤各当事人于2021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邵建国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庭应诉负责人俞海涛及委托代理人陈选、陈启勇到庭参加诉讼。
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照原告邵建国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预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建国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于广学
人民陪审员 沈 波
人民陪审员 胡兰珍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 记员 汪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