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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4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09910143K。
负责人叶丹青。
委托代理人尹芙蓉,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季周宗,男,****年**月**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季周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02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0100.2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4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季周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季周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季周宗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季周宗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被执行人季周宗名下银行存款681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扣除法院费用后无余值;被执行人季周宗所有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提取,保险价值84957.57元,扣除法院费用后经分配本案申请人受偿29420元。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190680.28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季周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季周宗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季周宗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季周宗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季周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1102执20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执 行 长 宋云生
执 行 员 毛昕昕
执 行 员 蓝小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 书记 员 钟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