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陈文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景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文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于2012年1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各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较好。共获月表扬6次,符合江西省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陈文华的改造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文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陈文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三二年九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万细泉 代理审判员 张文明 代理审判员 李 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万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