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徐州汉韵环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实成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8596727XU,住所地睢宁县凌城镇府前街86号。 负责人:仝得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江苏苏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宗辉,江苏苏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汉韵环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实成分公司(以下简称:汉韵环球实成分公司)与被告王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10月20日作出(2020)苏0324民初5809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告汉韵环球实成分公司起诉被告王虎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原告汉韵环球实成分公司的起诉。原告汉韵环球实成分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汉韵环球实成分公司起诉被告王虎有合同依据,本案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并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苏03民终714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本院(2020)苏0324民初580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进行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韵环球实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宗辉,被告王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汉韵环球实成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维修费54780元。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睢宁县云河公寓的承建人,小区水电工程由专人承包。施工完毕后,被告于2018年2月13日向原告出具维修保证书,承诺对该小区水电工程及时维修,随叫随到,如不维修,所有费用从水电人工费中扣除。后该小区水电工程出现多处需维修的项目,原告联系被告维修无果,只能委托他人维修。已经委托他人维修70余处,尚有198户有待维修。被告行为导致房屋水管漏水,地面积水、墙面潮湿。部分业主无法上房,甚至有的退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虎辩称,一、被告在云河公寓小区的水电工程中仅负责电力管线施工,按照施工惯例,施工人仅对其施工内容承担维修义务。被告未曾参与下水管道安装施工,亦不具备下水管道施工技能,因此对有关下水管道漏水不应承担维修责任。而且维修保证书也未明确将下水管道维修列入被告的维修范围。二、原告也并没有证据证明,就本案涉及的维修项目,原告在保修期限内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事先向被告发出过保修通知,因此该维修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汉韵环球实成分公司承建睢宁县云河公寓工程,并将其中的水电工程分包给案外人汤从斌施工,汤从斌又将电路穿线、灯具安装部分分包给被告王虎施工。被告王虎于2015年3月进入工地施工,至当年7月施工完毕。2018年2月9日,案外人汤从斌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被告王虎代领云河公寓水电工程剩余工程款234414元,用于处理后期穿线安装工资。2018年2月13日,被告等人持委托书向原告催要工钱,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同时要求被告及其他案外六人共同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云河公寓全面安装水电工程结束,工资已结清。如有以后上房期间出现问题,随叫随到,及时维修。如不维修,所有费用从水电人工费中扣除。保证人王虎李辉马刚汤祥胡小瑞王海峰李勇2018年2月13日”。2018年5月开始,云河公寓发现部分房屋下水管漏水,原告公司委托他人进行了维修。现原告以被告为其出具了上述保证书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虎承担维修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在承建涉案工程后,将水电工程分包给案外人汤从彬进行施工,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案外人汤从彬在分包该工程后又将其中的电线安装部分分包给被告王虎进行施工,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分包或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下水管道出现漏水后,原告应当依据合同保修条款向合同相对人汤从彬主张权利。而汤从彬出具的委托书仅赋予被告王虎领取剩余工程款的权利,并未将其应当承担的维修义务一并转移给被告王虎概括承受。虽然被告王虎等人向原告出具了保证书,但根据原告所举证据及本院查明事实,涉案下水管道部分工程并非被告王虎的分包及施工范围,之所以注明“水电工程”,应当是根据建筑行业的通常叫法,并非是包含下水管道在内的水管相关工程的维修义务。另外,保证书由被告王虎及其他六人共同签署,原告要求被告王虎一人承担全部责任,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王虎支付维修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州汉韵环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实成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徐州汉韵环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实成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猛 审 判 员 刘宝玉 人民陪审员 王艳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朱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