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华龙,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九团。

被告:聂双存,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铁门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华龙与被告聂双存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华龙,被告聂双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华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6150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3075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3日,原告让被告帮忙购买12300公斤棉渣并向被告支付6150元货款,当天收到货,发现棉渣堆内存有大小块黄土、砖头等杂物,与购买的货物不符。在此期间原告一直联系被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被告以棉渣由加工厂生产为由推脱,拒绝向原告退还货款,原告认为被告帮原告购买棉渣,应检查棉渣质量没有问题后再购买,被告未注意检查棉渣质量,导致购买的棉渣质量存在问题,该质量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无奈之下,只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诉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聂双存辩称,被告要去二十九团十一连购买棉渣喂羊,原告打电话让被告帮其购买棉渣,被告帮原告购买棉渣时给原告打电话让原告去看一下,原告没去,说相信被告,让被告看着买,原告自己找的车拉运的棉渣,被告替原告垫付了棉渣款。被告帮原告购买棉渣是给原告帮忙,不是为了赚钱。购买棉渣过了一个多月,原告让被告出具从被告处购买棉渣的证明,连队要购买农家肥的证明,被告没有多想,就给原告签了一个证明,当时原告未说棉渣里有石头、土块的事。棉渣是加工厂卖的,有石头、土块被告不否认,被告自己买的也有,购买的棉渣本身就是废料,棉渣是原告找的司机看着装车,不是被告所装,出现问题不能怨被告,被告不应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在同一连队承包果园,原告王华龙需购买棉渣喂羊,被告聂双存也要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二十九团十一连购买棉渣,原告便委托被告帮其购买一车棉渣,2020年10月,被告跟棉渣加工厂联系好以后,原告找车到加工厂拉运棉渣,棉渣是用铲车装入拉运车辆中,棉渣款6150元由被告垫付。

棉渣卸车当天,原告仅发现一块石头,未发现有黄土、砖头等杂物,原告在棉渣卸车后向被告支付6150元棉渣款。后在喂羊的过程中,原告发现棉渣内有黄土、砖头等杂物。

另查明,原告委托被告购买棉渣,未向被告支付费用。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收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帮其购买棉渣,双方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075元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被告未注意查看棉渣的质量,被告应对质量问题承担退还一半货款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系无偿委托合同,被告按原告委托购买棉渣不存在超越权限的问题,涉案棉渣是按车购买,从棉渣卸车情况看,卸车时未发现原告诉称的黄土、砖头等杂物,被告作为受托人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收条不能证明被告在帮原告购买棉渣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棉渣内存在黄土、砖头等杂物的质量问题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退还货款3075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华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华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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