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百福,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甄辉,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告:吕延超,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百福与被告甄辉、吕延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王百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王百福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王百福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付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芷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