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汤社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0××××××××××××*。

审理经过

2020年11月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汤社洲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认为,起诉人在××××长期居住,××××××因和妻子×××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导致双方离婚,婚生××××××、××××××由女方抚养,婚生×××、×××由男方抚养(有离婚证为凭),离婚后户口分开(有户口簿为凭),田地分开,已成为两户人家,各自独立生活,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2020年10月6日××建房用地分配时,被起诉人英德市××××××××委会××村民小组认为起诉人有××,被起诉人就不给起诉人分配新村建房用地,新村建房用地分配后有27户人的家长签名同意起诉人按一户分配新村建房用地(有家长签中为凭)起诉人与×××已离婚××年之久,户口、田、地都分开,各自独立生活,属各家各户,相互间不存在任何关系,被起诉人不给起诉人分配新村建房用地是没有道理的,起诉人申请英城街道办处理,英城街道办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2020年10月14日作出调解终结(有终结书为凭),起诉人是××村村民,应享受同村村民的同等待遇。综上,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判令被起诉人英德市××××××××委会××村民小组分配给起诉人××建房用地240平方,案件受理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的诉求及提交的证据可见,本案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分配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汤社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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