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利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石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吕保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利君与被执行人石魁、吕保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利君与被执行人吕保柱于2021年7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丁利君向本院书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203执54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许 胜 人民陪审员 刘振国 人民陪审员 张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智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