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道品,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登记地址及现住址普定县。曾因偷越国境于2021年3月14日被行政处罚48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关检刑诉〔202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道品诈骗罪,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道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被告人王道品与其朋友黄某(另案处理)前往云南找工作,二人到达云南后由他人带离出境至缅甸境内实施电信诈骗活动。2020年9月,王道品就开始使用公司提供的定位软件添加国内女性为好友,与对方进行聊天,取得对方信任后诱导对方进行理财投资,从而骗取对方的财物。2020年11月,王道品通过“如流”APP添加被害人李某成为好友,通过聊天取得李某的信任,再诱导李某充钱进入虚拟炒股平台,先后骗取李某人民币共计147457.6元,其中王道品提成获利人民币12500元。案发后,王道品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查询对比记录、接受清单及聊天记录、付款凭证截图、李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流水及转款记录,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王道品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道品利用手机软件在境外添加国内女性,通过聊天取得对方的信任,进而骗取对方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道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道品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王道品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道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王道品与其朋友黄某(另案处理)前往云南找工作,二人到达云南后由他人带离出境至缅甸境内实施电信诈骗活动。2020年9月,王道品开始使用公司提供的定位软件添加国内女性为好友,与对方进行聊天,取得对方信任后诱导对方进行理财投资,从而骗取对方的财物。2020年11月,王道品通过软件“陌陌”、“如流”添加被害人李某成为好友,通过聊天取得李某的信任后,伙同他人诱导李某充钱进入虚拟炒股平台,先后骗取李某人民币共计135095.6元,其中王道品提成获利人民币12500元。案发后,王道品在被核查其非法出境一事时主动供述其诈骗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查询比对记录、接受证据清单及聊天记录、付款凭证截图、银行交易流水及转款截图、接受证据清单建行交易流水、邮政银行交易流水、云闪付转账截图、对方如流账户头像、李某如流情况、三次提现到账截图,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王道品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道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司安排下通过软件“陌陌”、“如流”添加被害人与被害人培养感情取得信任,伙同他人一起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道品在被调查其非法出境一事时如实供述尚未被掌握的诈骗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全案情况,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道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道品犯罪所得人民币1250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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