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蒋泽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
申请人:杨召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
申请人:蒋泽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住江苏省邳州市。
申请人:蒋泽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蒋泽祥与杨召珍、蒋泽英、蒋泽珍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21年3月30日经施秉县甘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杨召珍、蒋泽英、蒋泽珍、自愿放弃被继承人蒋世平在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溪信用社定期存款(账号:81×××98)本金及利息的继承权。
二、被继承人蒋世平在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溪信用社定期存款(账号:81×××98)本金及利息均由蒋泽祥继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蒋泽祥与杨召珍、蒋泽英、蒋泽珍于2021年3月30日经施秉县甘溪乡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