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洪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杨永梅,女,****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张惠兰,女,****年**月**日出生,住址吉林省磐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洪艳与被告杨永梅、张惠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洪艳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洪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段洪艳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海波 人民陪审员 费晓峰 人民陪审员 谷 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