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某,甘肃省张家川县人,现住本县。
被告:崔某,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原告毛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毛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毛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