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13区新华路1号。
负责人:卢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晓虎,该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恒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河东新区1439号。
法定代表人:钱佩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朝川,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王明华,男,****年**月**日出生,住奎屯市。
原审被告:乌鲁木齐捷航华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米东区龙河南路1752号。
法定代表人:洪金芳,经理。
原审被告:博乐市瑞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南城区街道S205线万坤物流园7号楼1-2层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祝春燕,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00号金碧华府A座23-26层。
负责人:吕伟,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恒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王明华、乌鲁木齐捷航华运服务有限公司、博乐市瑞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0)兵9001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0)兵9001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1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铭徽
审 判 员 胡春红
审 判 员 赵春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