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可军(曾用名:毛可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可军因与被上诉人陈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5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可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可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冯可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冯可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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