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赖木新,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 被告:潘金房,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赖木新与被告潘金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本院已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费通知。原告赖木新在收到本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赖木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谭丽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志彬 书 记 员 甘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