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应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莎莎,云南兴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纳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开远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应红与纳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应红依据开远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21)云2502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200元。
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文书,该邮件被退回,被执行人纳谊已签收未实际履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6日、7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纳谊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纳谊红有银行存款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纳谊在开远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纳谊住所地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纳谊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对被执行人纳谊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申请执行人赵应红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纳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