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胜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张明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胜珍与被告张明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胜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明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装修款2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双河村金御湾家园2幢2004室房产的装修工程交由原告施工。2017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秀珍装饰款¥30000,叁万元整”。《欠条》出具后至今,被告仅偿付3000元款项,其余款项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欠条结合原告的陈述表明,被告尚欠原告承揽款27000元事实清楚,该债务应当清偿。虽欠条上记载的系“秀珍”,但原告持有欠条原件,且结合原告提供的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蓝田村出具的证明,足以确定黄胜珍即为本案适格原告。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作抗辩,现无证据表明被告已清偿过其他款项,故本案还款情况以原告陈述的为准。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承揽款2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张明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胜珍承揽款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张明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汉丁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项思娴
代书记员沈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