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稳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德玖,铜陵市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道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稳柱与被告程道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周稳柱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稳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稳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周稳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