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疏勒县昌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疏勒县,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喀什大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执行人:魏某某,****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疏勒县昌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喀什大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魏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疏勒县昌达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2执6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古丽斯 坦艾力 审判员    买买提玉 苏甫居买尔 审判员    艾日夏 提江艾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骆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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