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陶铁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冷市镇白玉溪村第八村民组。
被执行人:罗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江南镇洞市社区二组。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陶铁牛与被执行人罗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湘0923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5月17日,本院向本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5月17日、2021年8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罗云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2021年6月23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罗云华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8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罗云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2021年8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罗云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00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