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梦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为松,玉环市珠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景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梦雅因与被上诉人谢景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21)浙1021民初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梦雅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梦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林梦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3元,减半收取456.5元,由上诉人林梦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