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新城镇刘张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弟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827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李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期限分别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二、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某的财产以人民币2255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夏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