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梅兰,女,汉族,住乌市。

被执行人:谢加富,男,九鼎市场工作人员,住乌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梅兰与被执行人谢加富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梅兰于2019年11月12日以与被执行人谢加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杜梅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兵1101执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期限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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