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李完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告:柴许周,男,1968年2月21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告:张泽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完生与被告柴许周、张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完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完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聂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艳杰